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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声明公证

1业务简介

 当您前往其他国家(地区)办理涉及婚姻事务时,对方可能会要求您就单身这一法律事实进行声明。此项业务一般适用于此种情况,系公证处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依法对您就您本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声明的行为予以证明的活动。

2所需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离婚未再婚:申请人与原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丧偶未再婚: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或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3其他提醒

 办理《未婚声明书》需申请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此项公证请注意与未婚公证、婚姻登记记录公证区分,根据对方要求而选择办理。

4可受理的公证处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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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电话 : 1891173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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