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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

1业务简介

 委托公证即公证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授权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当您因为事务繁忙无法前往相关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时,有关单位(例如国土与资源管理局,民政局,银行等)会要求您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以将您需要办理的事项委托给其他人代为办理。因此,需要提醒您在办理委托公证前和有关部门明确需要委托的事项、选择好您的受托人。
涉及到房产处分委托的,房产属夫妻共有的,夫妻二人同为委托人。
涉及人身、身份关系的事务(如:结婚登记)不能委托。

2所需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本,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

2、受托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例如办理委托卖房、贷款等事宜,需提供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

合同》);

4、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例如结婚证、未婚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

5、委托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其他提醒

 委托人需要本人到场;公证处只对您的委托行为作出证明,而委托的后果由您本人承担。因此,建议您慎重做出决定。

4可受理的公证处

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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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010-57119578
加急电话 : 1891173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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