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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文书强执公证如何办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下简称债权文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已逾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给付货币或物品义务的债权文书,认为无疑义时,依法出具公证书,赋予该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

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应遵循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减少诉讼,保障民事流转安全、稳定的原则。办理债权文书公证,一般由债务人所在地或债务履行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债务人未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2)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或委托书;公民个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债权文书和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或抵押文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未经公证的符合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15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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