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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承公证办理疑难点

“我的父母均已过世多年,父亲遗留下一处房产。我有两个姐姐,近日经我们姐妹共同商量,想将此处房产过户到大姐名下。”李女士说,大姐去了公证窗口办理公证,被告知除父母的死亡证明外,还要提供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大姐随后去了市公安局、原驻地派出所。但因两位先人均为1900年前后生人(具体不详),派出所根本无信息记录,无法开具证明。

父母相继去世,姐仨商定好,由大姐继承父亲留下的唯一房产。然而,预料不到的事发生了:继承父亲房产前必须要做公证,还须提供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而二老已去世半个多世纪,谁来开死亡证明呢?

公证人员告诉她去查父亲档案,如果档案中有记载也可以。几经周折后,父亲的档案被调出来了,但上面却未记载有关双亲死亡的信息。

与此同时,她还特意回了爷爷和奶奶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仍然一无所获。通过打探村里亲戚,她得知奶奶因病于1947年去世,享年45岁,但是公证处要求必须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我真想不明白,继承父亲的房产,为何非要提供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李女士想不明白。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依据《继承法》的要求,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开始算起的,而不是以办理继承时间为准,所以才要求提供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爷爷奶奶还健在的话,产权的归属问题是不同的。要证明爷爷奶奶死在父亲前面,才能确认李女士是唯一合法继承人。

但工作人员强调,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年龄较大,通常指超过75岁,可以通过档案等材料作为参考,如果档案中有记载可以办理。

“公证处只负责公证,没有下此论断的权力。”公证人员表示,对于死亡证明开具难的问题,根据目前的规定,即使60岁的人想继承父母的遗产,也需要出示祖父母的死亡证明。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问题:不是派出所无相关记录,就是社区不给开证明。

公证人员表示,遇到此类情况,市民可出具“骨灰存放证”、墓碑照片及相关人事档案或证言等资料,采用变通的方法证明长辈已经故去。虽然这样做有些繁琐,但办理房产过户是大事,不能因为繁琐就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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