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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借名买房可以办理何种相关公证
“借名登记”是目前不动产登记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从其借名的原因上来看,有避税、避政策、隐瞒非法所得等,但是究其根本,大多都有规避法律法规、政策的因素在内。因此,对于此种问题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无纠纷的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双方配合转移登记给实际产权人;有纠纷的,诉讼后按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登记。 因此,除了实体上要解决所有权归属的实质性问题以外,还得处理登记上的如何申请的程序性问题;对于当地房管部门的意见中的两种做法,第一种是处理无纠纷借名登记的惯常性做法,实体和程序上都没有问题;第二种做法则有可能在程序法上有瑕疵,因为其最终需申请的是转移登记,而按照法律规定,正常的转移登记应该由双方申请。法定继承人来公证处办理声明公证,声明该房屋的权属为某一方所有。 综上,建议当事人按照房管部门的第一种做法来办理;如果当事人一定要按第二种方式来做声明公证,则必须明确告知法律后果和免责条款,不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免登记部门采用后将责任转嫁给公证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2.1.2单方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2、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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