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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婚前财产公证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理解和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我们可知,夫妻可以对各自的婚前财产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经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证明,并颁发公证文书,即为“婚前财产公证”。 必须指出,《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夫妻”应当做扩大解释:不仅包括依法登记的合法夫妻,也包括未婚夫妻。在实际操作中,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通常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会导致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混同,很难进行区分和认定。因此,如果想要 “婚前财产公证”,那就宜早不宜迟。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 1、“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协调家庭关系,定分止争。 2、“婚前财产公证”保护当事人避开婚姻陷阱。 3、“婚前财产公证”还可以是表达真情厚意的一种明证。 在国外,“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已被社会大众广泛接受和认可。反观国内,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对财产公证的法律和积极意义认识不足等因素制约,国人往往从情感上难以接受“婚前财产公证”。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契约关系,绝大多数老百姓耳熟能详。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公证”是有法可依的一种新型社会契约关系,它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受他人侵害,还可以反向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所以我们不应单纯的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会伤害对方感情,事实上,“婚前财产公证”应用得宜,它必能对实现家庭稳定、预防家庭纠纷,维护和谐社会起到极大的作用,值得我们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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