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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承公证注意事项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继承。

 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法定继承应提交:

1.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5.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6.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7.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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