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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证书公证

1业务简介

 执行证书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
因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排除了诉讼,因此,自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出具起,无法通过诉讼处理债务逾期纠纷。只有在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阶段,公证处作出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者日后出具的执行证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协议各方方可通过诉讼解决。

2所需材料

1、债权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

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

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债权凭证(转账凭证、借款借据);

3、违约凭证。

3其他提醒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必须是其申请强制执行的债务文书之前有办理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会依原合同约定的核实程序,向债务人核实债权人所述债务,债务人可以对债务提出异议,但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

4可受理的公证处

 原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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