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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公证”公证处如何改革

       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将现有行政体制公证机构2017年底前全部改为事业体制,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相关机制不断完善,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稳步推进;7月底,《人民日报》刊登报道《谁“偷”了老人的房子》,关注“老年人以房养老被骗”问题,其中涉及相关公证处为老年人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委托公证等内容,此事又引发公众质疑该公证的规范性;之后“以房养老被骗”事件不断发酵,公证行业一时间遭遇重创,司法部为严肃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确保公证质量,于8月14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大对该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至今为止短短两个月,公证行业出现在公众视野当中的角色不断变换,“以房养老”骗局虽尚未定论,但也不能影响各地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那么,当公证体制改革恰遇“以房养老”骗局,公证行业又该如何急流勇进?针对一系列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公证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马宏俊教授,请他来谈谈公证机构体制为何改,如何改,怎么改。

记者:据了解,今年是《公证法》颁布12周年,除了这个大背景之外,此时推出公证机构的改革是否还有其他背景的铺垫和意义?

马宏俊:今年是公证法实施12周年,在这个阶段和背景下提出公证体制改革,首先是迎合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法治需求,要沿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步骤,实现中国梦,遵循我们新时期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虽然《公证法》颁布了12周年,但是从颁布那天起,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现在提出改革,也是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公证法》,依法治国,依法办证。

记者:改革,意味着推陈出新。在您看来,目前公证机构的陈旧落后之处在哪里?也就是说,为什么要改革?

马宏俊:我国公证机构目前的情况就是惰性太强,缺乏一种开创精神,也缺乏开拓业务的动力,同时权责性质不清楚,乃至在公证事务上面的认识模糊不清,导致公证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这个模糊不清,体现在公证员和公证处的执业不清楚,机构不清楚。虽然在2000年提出改革方案中进行了描述,但语言的表述还不够清楚。公证机构是属于公益性,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组织。这个事业单位法人组织也包括自收自支,差额补足和全额拨款三种,但是还有大量的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存在,因此今年提出的公证体制改革,明确了时间点,即在今年年底以前,所有的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都要改成事业单位,这个要求是非常有魄力的。但是针对事业单位的公证机构又该如何往前走,这是不确定的。所以也显示出接下来的改革任务,可以称之为“破冰”,是更加艰难的。此外,我国还有搞了十几年的合作制公证处的试点,但是却也出现了越试点合作制公证处越少的情况,我认为这归咎于没有系统的总结经验教训,小范围的开发,难以满足公证机构发展的需要。

不过我们也会思考,公证机构的组成应该是个什么形式?合作制公证机构是否是个顶点?当然事业体制肯定不是顶点,这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我们也可以反观其他国家的现状,基本是个人的或者合伙的,并没有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的存在。

当然,我国的行业协会不成熟的现状,也给公证改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行业协会缺乏自我管理的功能,因此改革的空间很大。而我国公证员的双重属性,既存在私权属性,比如类似自由职业者的特征,收取当事人费用的收费标准是由行业协会制定的;如何办证也存在公证员的自由意志,但由于公证员办证又是在国家法律范围内从事职务行为,因此也存在公权属性,这种双重属性兼备的情况,也昭示着改革的紧迫性。

此外,前面也谈到,我国公证机构的惰性,即自主性独立性不够,虽然国家对其管理不断在松绑在减少,但是一些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没有人调拨资金,做到了自收却没有做到自支;而公证机构的管理上面,没有民主管理的机制,司法管理的干预机制却很多;而行政体制公证机构的管理,则是依然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部门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依然存在,即“既要票子又要帽子”,既要平稳又要收益。这些特点和现状,都要求公证机构的改革势在必行。

记者:针对我国公证机构的现状,您认为改革应从哪些方面着手?改革的重点在哪里?痛点又在哪里?

马宏俊:针对这一问题,今年在哈尔滨召开的全国公证工作会议,我们从其会议精神可以领略到,应从公证机构增强活力入手,责成地方司法行政机构切实负责,要求年底之前行政体制改革到位,等等一系列要求是为了给接下来进一步改革做铺垫。

而改革的重点,我认为是要明确调查研究,针对短板,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省市司法机关领导,都要深入一线进行调研去发现问题,再对问题进行梳理。《公证法》实施多年来,有法不依,改革停滞的情况,因此既要考虑全局性,又要考虑各地的特点,不能一概而论。

改革的痛点主要是针对体制而言,即“断粮”。面对这种剧痛,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就是要简政放权让公证机构充满活力,对公证处而言就是扔掉铁饭碗,要在市场当中开拓,改变过去的惰性,这对公证处的考验是很艰难和重大的。

记者:参照以往公证改革的得失,在本次改革进程中是否有值得注意的过往的经验教训?

马宏俊:参照以往的得失,我们首先要先进行调查研究,要号准公证的脉搏,针对公证的发展特点要梳理清楚,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也不可能照搬照抄,要不断借鉴不断分析,发现特殊性。同时也不能人云亦云,避免盲目决策,抓住公证切实存在的关键性问题,找准问题、症结、原因,树立改革理念,构建制度,也可以参照律师行业协会以及医生卫生机构都可以进行比对。总而言之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抓住特点难点,对症下药。

记者:我国的公证系统与国外公证系统的不同之处在于什么方面?针对这次改革,我们是否有学习和借鉴国外公证系统的地方?

马宏俊:我国的公证制度从源头上来讲是从欧洲借鉴而来的,改革过程中公证机构是从国家机关中分离出来的,这点是与西方不同的,他们公证机构的产生最开始与国家无关,因此对于机构改革是没有什么经验可以借鉴的,但我们也可以立足于本土,借鉴国外制度建立的原因,特别是历史发展的过程,去分析去制定我们自身的改革方案。

记者:您对这次公证改革的政策有什么想法和期待?

马宏俊:作为一个关注公证这么多年的学者,一个中立人士,期待行业内部人士能冷静看待,近期社会对公证的关注、抨击、批评,要找到短板,看到长处,冷静思考,痛定思痛,要有担当精神,有壮士断腕的魄力,能够拿出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和行业发展规律的改革方案。此外最近以房养老案件的持续发酵,从另一个侧面也可以看出,社会的关注是有积极意义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公证行业处于快行道当中,难免会时不时的被炒作一番,这既是坏事又是好事,可以暴露出问题,业内人士能够更加理性总结经验教训,变坏事为好事。

而司法部出台的“五不准”的规定,这是一种紧急状态不得已而为之的态度。不准是为了更好的准入,先停下来总结教训,先刹车再反思,等条件成熟了再前进,退一步进两步,今天的停止是为了今后的大踏步前进。但是停下来如果没有找准问题,就是比较遗憾的事情。而我认为这里面有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职业担当。公证处办证的标准只有法律,法律是唯一的标准,公证到底应该干什么,公证的界限在哪里?真实合法,立法目的,社会的认同是否一致?如果存在误区,矛盾就会不断涌现;第二个就是当初立法的不得已而为之的缓兵之计、妥协手段,行业内部的人员应当清楚,需要通过改革方案,逐步完善弥补立法的不足,逐步明确责权的统一,社会的认知,以及行业内部对公证的范围和期待,社会对公证理解认识都要进一步的解决。

最后,希望广大人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但是不应盲目的针对任何一方,而应切合实际,依照法律去寻找我们维权的出路。比如说始作俑者是谁,承担责任是谁,谁是当事人,谁是旁观者?应该找准主体责任主体关系,而不能遇事找到替罪羊出气泄愤,这是对社会和媒体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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